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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是: 1、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1。医疗费用(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根据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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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的赔偿包括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医疗费、挂号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等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1、医疗费 (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 (1)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4)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6)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应有正式票据,并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赔偿,住宿费标准一般地区每天40元,经济特区每天6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7、必要的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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