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交通部和交通部与其它部(委)联合颁布的规章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权。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本规定的处罚权。 第四条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应遵循法定、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照本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应当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技能的培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40人已浏览
292人已浏览
296人已浏览
3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