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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可以对外担保。 1、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但是信托财产不可以对外提供担保。 2、公司...
信托公司不可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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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总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担保,但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需要强调的是,《公司法》第十六条在实践中往往被认定为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即便公司提供担保时没有通过内部决议,担保合同一样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字义上理解,上述规定针对的是公司的“董事、经理”不能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公司是否可以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但在实际案例中,却多有判决无效的。因为担保合同一般都是董事、经理操作的,责任难以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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