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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是由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1、《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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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顺序承担监护人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根据前述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如果父或母尚在且具有监护能力,则父母是,不存在争议。 2、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产生争议,由有关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中指定。
《民法总则》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对监护问题首次进行了专章规定,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该原则贯穿监护规定的始终。 监护,通俗讲就是对未成年人和行为不能自理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例如《民法总则》第31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即不论是在指定监护人还是在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都应当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为原则,不得做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2015年上海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代孕引发的监护纠纷案。该案虽然被监护人系代孕并借腹出生,与母亲没有血缘关系,但最终审理结果仍将监护人确定为其母亲而非其祖父母,上海法院认为与其母亲生活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健康成长。这就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具体体现。 监护人的责任在于将被监护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止损,是使得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得到合法保护,让监护人在明确的立法规定之下尽职尽责,这便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民法理论中,对于监护制度有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之分,对于法定监护制度,我国早在《民法通则》中就有相关规定,但对于意定监护方面却较少相关内容。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33条则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对于我国民事立法可以说是一种重大突破与创新。 监护人的利益是相对于被监护人而言的,对于监护人来说,其是权利与义务双重的肩负,在抚养被监护人的同时,监护人需要切实的履行自身的监护义务,而相对的,应监护而产生的利益也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与义务具有双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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