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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以明确。其中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
根据你问的申请执行人变更执行裁定书范文如下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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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针对申请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第4项有规定: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文件。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和证件供人民法院受理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执行。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符合转让条件的,债权人可以转让债权,但需要通知法院和债务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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