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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关于监事的法律规定有: 1.监事的任期: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
公司法第53条对监事会职权规定如下: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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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新印章停使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制定的规定处理。 2、按照《公司法》设的公司,公司注销后,印章不回收,由股东处理。如果是公司制企业法,办理注销时印章应当交回商部门。 3、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相关的件 4、在公司注销之前,⾸先要做清算,清算是种法律程序,公司注销时,必须进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终的为是没有法律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大部分人都知道,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但除了涉及公司生死存亡或危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外,股东会、股东大会一般不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针、计划的制定和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等其他重大事务,而是交由董事会决定,那么,公司法相关法律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什么呢?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综上所述,在公司法相关法律中关于董事会的职权问题,主要包括负责召集股东会并进行报告,执行落实股东会各项重要决议,对经营和投资进行决策,制定各类计划、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办法,决定机构设置、高管人员的任用和报酬;同时,规定董事人数在三人至十三人之间确定,任期不超过三年。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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