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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学校打架致别人伤,应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它有没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若学校尽到了监管义务,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小孩在学校打架致别人伤,应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它有没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若学校尽到了监管义务,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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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学校打架致别人伤,应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它有没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若学校尽到了监管义务,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若学校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则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该学生受到伤害,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如发生伤害事件时,学校没有出面制止,应承担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小孩在学校打架受伤谁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即学校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即未成年人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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