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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
(一)、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同居时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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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中,男女已经具备了婚姻关系存续的实质要件,只是缺少了形式要件。发生纠纷时,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认定是有区别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2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看完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对订婚的法律效力定义有了一定的了解。总的来说,订婚是两个家庭自愿订立的,只是一种民间习惯,履行情况也由当事人决定。领了结婚证以后,双方才是合法夫妻。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向110ask.com律师进行咨询。
我国事实婚姻的效力与登记结婚的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即男女双方可以补办结婚登记,登记结婚后婚姻有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该事实婚姻无效,可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在1994年之前是有效的,按照法律不溯及过去的原则。事实婚姻在1994年后无效。1、男女双方同居(即男女双方持续稳定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二、同居以夫妻名义进行;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婚姻的本质要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需的条件,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综上所述,1994年后,事实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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