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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
新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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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 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关于当事人异议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依该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前提是当事人所提异议属于管辖权异议。如异议内容本身不属管辖权异议,则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裁定驳回条件。钢铁公司以资产公司办事处非独立法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由资产公司作为原告,并由资产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提出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而是对资产公司办事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异议,故不适用前述法律规定。对此项异议,法律并未规定单独的裁定驳回程序。原审法院对此予以释明并以口头形式驳回钢铁公司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规定,资产公司办事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拥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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