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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涉外民事关系时会考虑下列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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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涉外民事关系时会考虑下列因素: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涉外民事案件时会考虑下列因素:(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涉外民事关系时会考虑下列因素: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涉外民事案件时会考虑下列因素:(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由于各国民事立法的差异,对同一涉外民事案件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导致不同的结果,此即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问题。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需要运用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类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达到解决法律冲突的目的。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就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而言: (一)关于人的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即国籍国法。但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活动,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为有行为能力,则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我国公民定居国外,并在定居国进行民事活动的,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二)关于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如果没有选择,则适用予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是,在中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 (三)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关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过,对于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行为,如依中国法律不属于侵权行为,则人民法院不以侵权行为处理。 (四)关于不动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不动产关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关于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婚姻关系,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六)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关于遗产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七)关于抚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抚养关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根据“信守国际条约”的国际法原则,如果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则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则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根据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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