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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可以完全免于刑罚,但是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除外。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犯...
1、精神病杀人如果是在其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则不会被判刑; 2、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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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神经病人杀人如何判刑的问题,有三种情况需要分析。一、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无法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格照顾和医疗;必要时,政府将强制医疗。关于神经病人杀人如何判刑的问题,有三种情况需要分析。第二,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完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具有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看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看当时的情形,事实行为的时候,是不是具有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说当时不具有,也不乏辨认自己的行为,那这个时候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经鉴定认为,当时事实行为的时候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时有精神类疾病的症状,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是不是形成故意杀人罪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经鉴定,陈某系生前遭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其辨认能力完好,此次作案不是在精神病的症状支配下所致,不过由于精神疾病的影响,其自我控制能力有所削弱,故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据此,相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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