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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维护交通标志、标线,保持交通标志、标线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并根据高速公路路网结构的变化和交通安全...
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拒绝或者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在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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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的监控、照明、排水、通风、报警、消防、救援、安全防护等附属设施,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使用。因等原因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应当及时维修、恢复。前款规定的相关设施除检修、维护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停止使用,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二)非法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或者非法加水、洗车;(三)抛洒、堆放、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四)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五)进行采石、取土、采空作业;(六)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或者掉落、遗洒、飘散;(七)其他侵占、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广播电视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在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上增设或者改造道口;(六)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七)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或者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设置宣传牌、广告牌、地名牌等非公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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