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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下列情形:(一)双方未办理...
1、哪方提出解除人身关系。根据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提出解除人身关系的一方一般来说应该负有道德上的瑕疵,故如南方提出解除婚约,裁判就应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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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某一方不同意结婚,彩礼的退还问题: 首先要确认彩礼的认定,如果对方根本拿不出支付彩礼的证据则不用理会,如对方能拿出证明给你交过彩礼钱,再看以下情况: 1。你们是不是已经同居? 2。已同居的话有多长时间?在有周围群众时是否以夫妻名义相处? 3。如满足2,可满足事实婚姻条件,如同居至少2年,则不需要退还彩礼。 4。如满足2,不足2年,但有证据显示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不需要退还彩礼。
对于礼金如何处理,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二:虽然办理了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既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如此明确,仍存在法律问题。诚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已经在一起了,礼金仍然可以返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你们双方虽然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分手后婚约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所以,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订婚礼金及财物,女方应当返还。若对方拒不返还,男方可以以婚约财产纠纷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因此,若男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与对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必须给付,具有明显的地方习俗性的,属于彩礼。若给付的财物不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或者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而是男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彩礼的性质。应当按照一般的赠与处理,离婚时如果不是女方自愿返还,法院一般判决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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