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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债务的内容是: 不当得利债务的基本内容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一请求权的目的是使利人返还利益,而不是填补相对人受到的损害...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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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不恰当的利益。不当的利益是指没有合法的依据,或者事后失去合法的依据,确认是因为他人受到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果你在销售商品时收到更多的钱,你可以为自己捡到丢失的东西。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利益的获得,不是受益人对受害者的违法行为,而是受害者和第三者的疏忽、误解和错误造成的。受益人和受害者之间形成债务关系,受益人是债务人,受害者是债权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不当的利益是事件,不当的利益本质上是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当利益的具体特征有三点: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另一方为受害人。2、受益人获利与受害人受损之间应有因果关系。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1] 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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