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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1、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有以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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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2、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3、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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