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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2021-10-14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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