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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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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6)董事会名单以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 (三)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核准名称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名称登记的决定。申请名称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的文件; (3)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开业登记之前不得以该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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