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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订的补充合同是对于原合同的实质性变更,那么由于利用补充协议实质变更原招标合同是法律所禁止的,此时需要重新招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
1.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再签订补充协议时是否需要重新招标,需要根据补充协议的内容进行分别讨论。《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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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订的补充合同是对于原合同的实质性变更,那么由于利用补充协议实质变更原招标合同是法律所禁止的,此时需要重新招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一旦工程招标成功,双方应当按照中标情况签署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就是合同总标的。双方不得另行修改或重新确定新的合同总价款,除非招投标组织委员会经专家论证发现确有瑕疵,但该瑕疵不能归咎于投标方,招标方在征得投标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对合同标的作出微调。如有重大调整,则说明投标活动具有严重过错或者失误,应当宣布上一次招投标结果作废,重新举行招投标会。
1、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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