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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金融票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如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双重对象,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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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 2、客观要件。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
1、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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