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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做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患者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根据市物价局规定,首次鉴定费用3000元,再次鉴定费用3500元。鉴定费由鉴定申请方预先缴纳。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种类很多,除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外,还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不能完全满足申请方其他案件的诉讼要求。
不是。过去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有被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定为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医疗事故纠纷法院才会受理。如果没有鉴定结果,则一般不能直接起诉。这样,对医疗事故出具的鉴定结论就成为当事人无法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纠纷而提起民事诉讼时必须向法院提供的书面材料。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就诉讼而言,属于专家证言,即鉴定结果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因而,它属于案件的事实部分,而非法律必经之路。法官有权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正确性进行审查,予以取舍。人民法院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并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前提,否则有违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和法院最终裁判的原则。鉴定结论只能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而非必须遵循的定论。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及公正性,亦只有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经过法院的认证才能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指出,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如果患者不想进行医疗鉴定的话,可以医院违反医患合同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另外,针对那些缺乏分析论证只有粗糙含糊性结论的鉴定意见书,我们也可以自行委托更加权威的鉴定机构来做出精益求情论述细致严密的鉴定意见来向法庭提交。尽管这种鉴定意见可能法官不予理睬。但对法官绝对会起到一定的影响。因为都是意见,法官更喜欢意见的分析推理而不只是口号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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