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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
首先,征地补偿是国家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而给与土地权利人的补偿,它是由征地这一行政行为引发的,属于行政补偿范畴。其次,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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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如果你是被执行方,需要费用的。但法院会在执行时把执行费也拿过来。例如,法院判对方要还你100万,执行费是5000元。那么法官执行时就执行100.5元,5000元他就拿走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法定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审议的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的特征如下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一般实行类似于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制度,以作为行政相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以一定的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前提,所谓行政争议,就是指行政主体在实行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了争议,意即行政相对方认为象征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行政复议由特定的行政机关主持,所谓特定的行政机关,是指对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享有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即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被单独提起复议。好了,重提一下《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特点:立法思路:把行政复议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监督和权利救济制度来设计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启动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权完善了行政复议的权限,延长申请复议的期限至60日(原来是15日),行政复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不收礼行政复议,可以跨地域,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伸出了原有的有关环节,避免了行政复议走向司法化的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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