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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
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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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二)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决定或者裁定结论;(四)可以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五)决定或者裁定做出的日期。决定、裁定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做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单一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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