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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不需要清算。院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不能对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此时才需要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协议...
公司合并不需要清算。院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不能对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此时才需要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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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不需要进行清算。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协议,以及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按时通知债权人即可,并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只有在公司解散时,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也就是说对于符合财税59号第六条第(四)项的合并是不需要清算的(这就是所说的特殊性重组),除此,其他的合并均需要进行清算(所说的一般性重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公司合并不需要清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协议,以及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按时通知债权人即可,并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只有在公司解散时,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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