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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和个人,有权在其种植、生产的产区酿酒葡萄和葡萄酒的标识、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使用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任何单位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葡萄酒,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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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及其周边五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建材、制药、采矿、规模养殖以及产生重金属排放等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葡萄产业发展造成影响的项目。产区内已建成的项目,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葡萄产业发展造成影响的,应当依法限期整改。产区内经批准建设的项目,施工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控制扬尘、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和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施工场地的自然环境。
自治区鼓励产区内的酿酒葡萄种植企业和种植大户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土地流转方式,开发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
产区内建设葡萄酒生产企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选址符合国家标准;(二)有一定规模的自建或者联建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使用产区酿酒葡萄做原料;(三)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备可追溯性;(四)具有一定的酿酒生产规模,并保持正常生产;(五)具备葡萄酒生产工艺所需要的、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生产设备和废水处理设施;(六)具备符合生产、质量控制要求的检验设备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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