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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向城市户口流转。如果农业户口的人转成了城市户口,就不再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了。通常农业户口转城市户口之后,当事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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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土地法》规定,城市户口农村有宅基地是不可以的 如果要变通的话,一个是签订长期租约;一个是找一个农村户口的代理人,当然要够可靠。自留地,可以转让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样不能是城镇居民。 《土地法》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而对于有住宅房屋的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自迁出之日后,依然可以继续使用,直到该房屋自然垮塌。但是按政策,不能再继续扩建与改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但是每个省有不同的政策文件,例如江西省,根据江西省委省政府赣发〔2010〕7号文件和国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的,其承包土地是否交回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发包方不得强行或变相收回。 因此,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的,在2010年6月以前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之前没有交回或收回,之后再转为城市户口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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