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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章对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进行了规制,行政处罚主体包括三类: 1.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属于这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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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诫罚,如给予违法行为人批评、警告、通报等;2、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3、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4、人身罚,如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有三个主要内容: 一是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况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1.行政处罚法的处罚形式包括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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