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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植物人法院判决书怎么写

2022-06-27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7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任某驾驶登记为被告曹某的中型普通客车,沿一公司厂区二号路,由南向北行驶,客车的前右部与原告施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部发生碰撞,致施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受理现场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施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施某受伤后,即送至医院抢救,随即转至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外伤,主动脉内膜损伤,胸腔积液,左肺挫伤,并入住南通市老年康复医院住院康复治疗,5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双肋弓以下感觉丧失,双下肢肌力0级,反射消失,医嘱继续康复治疗。合计支用医疗费合计371689.34元。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一级伤残,出院后需1人终身护理,需长期使用轮椅。另查明,被告任某系曹某雇员,普通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122000元,被告任某、曹某赔偿771960.13元。审理中,经法院调解,被告保险公司与原告就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在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伤残费用限额内赔偿109000元,财产损失赔偿600元,合计赔偿原告119600元。对超过交强险限额范围损失,原、被告调解未成。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1224122.52元,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为1104122.52元,对超过的损失判决由两被告按照80%的赔偿比例赔偿其中的883298.02元。被告曹某对任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原告的终身护理费239520元,由两被告分期履行。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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