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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属于可撤销合同,撤销后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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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变更除合同主体之外的内容。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对合同的内容作出变更,但仅变更合同内容而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因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因此合同可以变更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支付方式、价款、违约形式、争议解决机制等。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合同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具体规定的变更。当事人变更主合同内容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包括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费率,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等; 3、保险合同效力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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