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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合同效力较大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
传真件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表达合同内容的具体形式,以传真形式订立的合同从法律理论上讲也是可以被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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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r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r由此可知,传真是法律允许的一种签订合同的方式。r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传真件能够反映合同签订的相关事实,具备证据效力,在证据形式上,属于书证。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传真签字的合同在形式属于书面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传真签字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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