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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是指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后,发现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查明这个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移送法院一般情况下是实际有管辖权,主要就是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对于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不符合管辖问题的就可以送给由管辖权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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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是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关于“管辖权转移”规定是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不合法。依职权移送管辖属于主动移送关系,也就是说办案的法院在经过审核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因此讲案件移送到别的法院受理,但是受理的法院如果发现自己也没有管辖权限就应当将案件交由上级法院由其指定而不能再次移送。
接受移送管辖的法院发现自己并没有无管辖权时需要将案件再退还给原来审理的法院,管辖权的移送一般都会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并且各法院只能受理那些在自己管辖权范围内的案件,若是在审核的过程中,发现自己并没有此管辖权,是需要将案件进行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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