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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昌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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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一般主体的非法拘禁行为也可以参照这个标准进行立案侦查。《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即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一)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一人重伤的,可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3)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可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如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伤亡后果等,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多次非法拘禁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以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整基准刑的量刑情节。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一20%(1)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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