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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工作信息化水平,实现网上报送数据,县城管局根据县政府法制办要求,积极做好该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工作。 据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系统是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组织开发的,旨在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县城管局为做好我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组织专人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系统进行了系统的学习,掌握了系统的功能、操作方法,并开展了系统注册以及数据填报等相关工作,大大提高了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认识,有力促进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工作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下一步,县城管局要求将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复议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复议能力建设。要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加强与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全面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四款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共同名义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从实践来看,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行政行为由隶属于同一政府的不同工作部门共同作出,如某市的工商局、物价局和税务局在财税物价大检查中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的向它们共同隶属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某市两个区级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的,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某省两个同级市工商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则可向职能部门的共同上一级工作部门(省工商局)或者它们各自所属的人民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该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4)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级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某市人民政府与该市某区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的则由其中较高级别的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管辖,即应向某市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5)不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某市工商局与该市某区工商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不服则向级别较高的政府工作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即省工商局)或其本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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