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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下列案件当事人可不交纳诉讼费用: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需要支付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支付的民事诉讼所需的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所需的费用。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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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下列案件当事人可不交纳诉讼费用: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这几类案件从性质上说属于非讼案件,不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不收取诉讼费用是适宜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和再审的案件。 这类案件当事人已交纳过诉讼费用,不能再交纳。即使人民法院因原判确有错误依法进行改判,也不能再要求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因为原裁判确有错误是由于法院工作失误造成的:同时,因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也不交纳诉讼费用,但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再审的案件,申请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但法律同时规定,有两种情况要除外,即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或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应当交纳申请费、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1,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一般是法院在执行中直接扣除。法条链接,由败诉方承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后交纳诉讼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4,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3:(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十条:“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3、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当事人办理民事诉讼需要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用,申请费用,以及证人等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第二章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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