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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单位有权依法依规在规定用途的范围内使用、支配其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水利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对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承担合理、有效、节约使...
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及水利单位的工作人员违犯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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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对水利单位以谋求盈利和实现资本增值为主要目标,同时兼顾水利、水电及其他社会公益目标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各种形态的资产。一般指企业占有、使用的资产和非企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经批准转化用于经营行为的资产。
水利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或调拨其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 1.国家财经政策调整,追减已拨入的款项时; 2.按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追缴的赃款赃物; 3.按规定上交的各类专项拨款结余、事业经费包干结余,增收分成以及基建投资结余分成; 4.单位撤并、分设、改制,需重新调配其资产; 5.根据上级主管单位决定调出的国有资产。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不得干预水利单位的经营权或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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