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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程序,是指罪犯获得假释,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的步骤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
假释的程序,是指罪犯获得假释,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的步骤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法定程序是: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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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假释需要条件1、象判处期徒刑或者期徒刑犯罪且必须累犯及杀、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10期徒刑、期徒刑犯罪2、刑期限制条件判处期徒刑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二;3、象判处期徒刑或者期徒刑犯罪且必须累犯及杀、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10期徒刑、期徒刑犯罪4、刑期限制条件判处期徒刑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二;判处期徒刑实际执行10特殊情况经高民院核准受述执行刑期限制5、实质条件犯罪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悔改表现假释致再危害社假释考验期限:期徒刑假释考验期限没执行完毕刑期;期徒刑考验期限10假释考验期限假释起计算二、宜假释情形哪些假释指于判处期徒刑、期徒刑部犯罪执行定刑罚确悔改表现致再危害社附条件予提前释放制度种制度追求积极刑罚效采取处罚手段其实质于通假释制度运行实现刑罚效益化规范引导受刑遵守社律秩序刑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累犯及杀、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十期徒刑、期徒刑犯罪假释除外列四类罪犯宜假释:1、曾撤销假释罪犯刑第八十六条规定假释犯罪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违反律、行政规或者公安部门关假释监督管理规定行应撤销假释三种情况均说明假释罪犯并未真认罪悔改主观恶性较危害社能性较预防罪犯假释违犯罪敦促其认真改造曾撤销假释罪犯应假释2、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罪犯罪犯服刑期间故意犯罪改造态度端能贻害社宜假释3、暴力性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执行减期徒刑、期徒刑罪犯刑第八十条第二款并未明确规定判处十期徒刑、期徒刑犯罪否包括死刑缓期二执行减期徒刑、期徒刑罪犯立意图看应包含情形4、实施两种或种暴力性犯罪别判刑期满十合并执行达十罪犯情形否同适用刑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立及司解释并未明确予规
更多的相关知识期待你的查询。假释是我国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假释的意思是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为其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确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在执行一段时间的刑罚后,附有一定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当然,假释制度的实施也有一定严格的程序规定,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是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因刑期较短,或者没有关押,不适用假释。第二是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一定时间的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已经执行10年以上的刑期。因为只有执行一定期间的刑罚,才能体现刑罚的严肃性,才能通过教育改造使犯罪分子不再危害社会。第三是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通过教育、改造和学习,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有深刻的认识,并以实际行动来证实自己确实痛改前非,改恶从善,释放出狱后不会重操旧业或者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也就是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种条件,都不能适用假释。假释的考验期与犯罪分子没有执行完毕的剩下的刑期相同。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该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执行。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将原来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对新罪所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重新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如果犯罪分子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但还没有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送到原来执行的监狱收监。
监狱提请、的程序:一、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的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二)监区长办公会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集体评议的记录;(三)终审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三、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收到对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二)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四)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四、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五、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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