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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文物保护事项有哪些

2021-10-10
我国《刑法》对文物保护规定的罪名不包括通过研究等合法手段破坏文物预期风险的罪名。《刑法》对文物保护规定的罪名有:1、走私文物罪:走私国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等贵重金属或国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情况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没收财产情况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2、故意破坏文化财产罪: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化财产,或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化财产保护机构。省级文化财产保护机构文化财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3、过失损害文化财产罪:过失损害国家保护的珍贵文化财产或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化财产保护机构。省级文化财产保护机构文化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5、转卖文物罪:以利益为目的,转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7、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二十四条至第三百二十七条、第四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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