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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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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进行下列施工活动,涉及县道、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许可:(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前款所列施工活动涉及村道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以上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的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在县道、乡道上行驶的,应当经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在村道上行驶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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