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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
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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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捉奸在床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双方有非法有同居的事实。即使配偶与第三者有了私生子女,也不能必然证明他们同居或重婚的事实。这是因为,怀孕生子只能证明双方发生了性行为,但怀孕与同居行为之间并不具备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即使配偶与第三者生下了私生子,也不必然代表他们之间有“同居”行为,当然就不必然一定能得到精神赔偿。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的判决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婚姻法》46条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既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但也并不意味着这方面的证据在庭审中一点也不会影响对财产分割的判决结果。因为: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司法实践中,捉奸证据也可以影响到双方的财产分割,而不利于有婚外情一方。第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有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婚姻登记部门只受理协议离婚,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没必要换成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也不能将其换成离婚证。 由法院下发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与民政部门所颁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者,不需要再换成离婚证。
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的内容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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