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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法33条的司法解释是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制定和实施公交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新建、改建、扩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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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建立诚信考核和记分考核制度,严格道路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档案管理,完善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淘汰机制;(二)加强对运输从业人员法律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素质培训,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货)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三)科学规划、审批农村道路客运班线,满足农民出行;(四)督促运输企业配备车辆安全设施,落实企业的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五)依法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督导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加强节假日、逢集日、民俗活动等重点时段及恶劣天气条件下重点车辆的源头管理工作;(七)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维修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确定限制通行的车辆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因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定。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制定和实施公交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和开辟、调整长途汽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路线、站点的,还应当征求沿线居民的意见。公共交通和长途客运车辆应当停放在专门的停车场、客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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