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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的认定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3、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不同之处在于:(1)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2)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3)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4、诽谤是否构成诽谤罪的界限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侮辱诽谤侵犯名誉权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利用信息网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二条,利用信息网诽谤他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条规定的情况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点击,阅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受害者及其近亲属精神异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两年内诽谤受到行政处罚,其他人的情况严重。《刑法》第246条规定,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开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定金罪,告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受害者向人民法院传达,但提供证据确实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协助。
损害他人名誉,可能会涉及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表现为行为人无中生有的编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并向众人扩散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极坏等情况。本条规定的两个罪名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若受害人未告诉,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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