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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
要知道一点是,债权和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分类标准下的产物,这一点,之前的答案已经有所涉及了请求权——支配权体系是根据“权利的效力”这一标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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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的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以将来对孩子医疗、教育、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综合认定;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主要取决于孩子的意愿。 四、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为不抚养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 五、不抚养孩子一方不因支付了抚养费,而免除将来孩子需要正常、合理的大额支出。
关于姓名权的问题问:我是一个17岁的学生,本来只有一个名字,但是在办户籍卡的时候,由于派出所人员的失误,使得我的姓名发生了改变,现在我要求在户籍卡上改正,但是那边的工作人员却说:"必须把这个错误的名字当做你的曾用名,不然是改不了的."我想问问是这样子的吗明明是他们自己的错误,为何要让我来承担后果明明是一个我没用过的名字,为何要无缘无故变成我的曾用名如果我真的有了这个曾用名,那么就代表我以后不能再改名字了(我知道法律上是允许改名的,但是事实上,派出所的人不会让你再改第2次名字)所以他这样是不是侵犯了我的姓名权答:首先,这涉及现实问题,不完全是法律问题。因为法律规定,公民的名字可以改,而且没有次数限制。但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某些原因,公民的这一权利不便彻底实现,比如:虽然我们是良民,但有些罪犯为逃避法律追究改名字,有些公民搞封建迷信改名字。这给国家管理带来了很多负面的东西,所以,出于保障国家与全民整体利益的目的,当前实践中我们限制了公民姓名权的部分内容。建立了当前的一些制度,形成了当前的一些惯例。下面,我们回到你所反映的问题中来。搞错你的名字是他们不对,也不尊重人。但已经这样拉,他们所说的处理意见虽然听上去不合理,可当下确实是有这样的处理要求,具体原因我在前面已经讲拉。怎么办我们要带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来考虑:那就是,如果不想再改名字的话,加个曾用名就加吧,就是个代号;如果想改名字,那就抓紧,(而且有的地区18岁就不便改了)直接把名字改成你现在想用的。户籍部门应该会同意。
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关于咨询一下探视权执行的问题,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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