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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以下内容: 《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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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煽动3人以上逃离部队的;(2)煽动指挥官、值班工作人员或其他重要负责人逃离部队的;(3)影响完成重要军事任务的;(4)战时发生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据此,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不包括被煽动而参与的一般参加者。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煽动3人以上逃离部队的;(2)煽动指挥官、值班工作人员或其他重要负责人逃离部队的;(3)影响完成重要军事任务的;(4)战时发生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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