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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代表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解除收养关系也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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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必须出具原件进行核对,复印件没用的。
1,宣告死亡不引起收养关系结束的法律后果。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2,在法律上收养关系的结束,只能由双方收养关系解除而产生。 4,如果收养人死亡后,被收养人又被其他收养时,才引发原收养关系的结束。 相关规定:《民通意见》规定: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法院在做出婚姻无效的决定之后,当事人之间属于同居关系,不具备夫妻之间的关系,但是孩子按照婚生孩子来处理。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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