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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审判人员素质的提高。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的门槛也不断提高,迫使审判人员的素质也提高了。审判质量上去了,当事人申诉自然就少了。...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是有审判监督程序的,如果对案件判决不服的,是可以申请再审或者抗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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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也是可以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 4、法律规定对于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于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
这是不行的,已经超过时效。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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