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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
犯罪的主体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在客观方面有违反法律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的信息系统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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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的正确表述应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其犯罪构成为:主体是自然人或单位;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的正确表述应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其犯罪构成为:主体是自然人或单位;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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