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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的问题,法律这里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规定,只有城市房屋管理法其内容高度概括,具体的操作性质的规定,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
当事人对军产房只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军人配偶一方只能要求对方给予住房的经济帮助,不能要求分割军产房。按照规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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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军产房只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军人配偶一方只能要求对方给予住房的经济帮助,不能要求分割军产房。 1、军产房在部队营区内。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当事人只有居住权,无其他权利,既不能购买,也不能置换或上市交易。若婚姻关系解除,基于军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居住权;同时营房不具备福利分房的性质,也不具备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军人配偶也无法主张折价补偿。 2、军产房在非部队营区内。这种房子一般可以比照承租公房进行处理。对于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该军产房仅分配给军人使用的话,可以判决拥有使用权的军人方对非军人方就使用权作价补偿。 3、军产房为军队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军队经济适用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该房屋在离婚时,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使用人有严格限制的,只能由军人家庭居住使用,非军人方无法主张房子的所有权,但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标准获得折价补偿。
当事人对军产房只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军人配偶一方只能要求对方给予住房的经济帮助,不能要求分割军产房。按照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军产房主要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等。军队房地产在保障战备和部队住用并保守军事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对空余房地产依法进行开发经营活动。根据军队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军产房租赁基本上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军产房的相关规定,主要是规制部队内部的出租行为,对军队内部房地产管理产生约束力。对于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而言,只要合同有效,就应全面实际履行,并无特别之处。故因军产房产生的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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