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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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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必经调解程序的原因具体如下: 1、可以通过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 2、可以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由此可见,法院接到离婚案件后,会展开庭前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会开庭审理。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离的重要依据,如果这方面证据不足,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通常情况下,一审不会判离,如果当事人继续上诉,发起二审,二审法院基本会同意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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