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经依法批准的各项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任何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违法当事人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违法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违法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违法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自检自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权的部门应当每年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建筑工程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并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二)擅自改变城乡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三)压占堤岸、堤岸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四)在高压供电走廊规定禁建范围、水源保护区域的;(五)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污染环境,采取措施无法消除危险的;(六)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电信通道安全的;(七)严重损害重点文物建筑、具有城市特色风貌的街区及主要街道景观的;(八)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86人已浏览
3,512人已浏览
2,133人已浏览
1,0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