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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持有非农业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单位性质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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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保障户(A类):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极困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程度为一、二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极困家庭;(2)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当年治疗自付部分费用超过家庭年纯收入1.5倍以上的极困家庭;(3)供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大中专院校,实际支出有关费用超过家庭年纯收入1.5倍以上的极困家庭;(4)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极困家庭。A类保障对象实行整户识别、整户施保(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除已享受孤儿补助的困境儿童、特困供养人员外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2.基本保障户(B类):指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中等贫困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程度为三、四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等贫困家庭;(2)家庭成员患重特大(慢性)疾病,治疗自付部分费用超过家庭年纯收入1倍以上的中等贫困家庭;(3)供子女上普通高中、大中专院校,实际支出有关费用超过家庭年纯收入1倍以上的中等贫困家庭;(4)因病或年老体弱、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赡(抚、扶)养人没有赡(抚、扶)养能力的中等贫困家庭;(5)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中等贫困家庭。B类保障对象实行整户识别、差额补助。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困难户的条件如下: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赡养人、赡养人的居民;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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