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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唐XX,女,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湖区市效乡。联系电话:X。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郴...
(1)标题。须注明为《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的自然情况。 即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自然情况有两种情形:一为自然人的,一为法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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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唐XX,女,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湖区市效乡。联系电话:X。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XX。联系电话: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经理。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65931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7月8日,原告以自已为被保险人将自有的湘LAXXXX号车辆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2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均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9日零时起至2010年7月8日24时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保险费。2010年3月8日,原告的朋友杨XX驾驶保险车辆在梨树山大道与陈XX驾驶的湘AY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受害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受害方支付了赔偿款。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保险金65931元,但原告进行理赔时,被告拒不履行保险义务,至今未分文未付。 综上,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保险,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告理应对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理赔。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北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月日
原告:,男/女,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被告:,男/女,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号(发动机号)车辆,或赔偿原告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用号(发动机号)车辆,讲明天归还。当天原告将车辆及钥匙交于被告,到期后被告未归还车辆。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年4月日
原告在写起诉状时,必须将被告的信息写清楚。原告在准备起诉状时,应当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原告在起诉状中写的信息不能明确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进行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原告不知道被告信息的,就无法书写起诉状,知道被告信息后,才能书写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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